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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5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孔德宇等 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
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0,000 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原因
    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 11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29 万股,授予日为 2014
年 9 月 1 日。其中孔德宇、张雷、程欣、邵际生等 4 人作为激励对象共获授限制
性股票 160,000 股,并按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该授予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股份上市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26 日。
    201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 107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其中孔德宇、张雷、程欣、邵际生等 4 人合计解锁 64,000
股。
    2016 年 5 月 31 日,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孔德宇已办理离职手续,其持有未解
锁限制性股票 24,000 股。
    2016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 101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其中张雷、程欣、邵际生等 3 人合计解锁 36,000 股,未解
锁限制性股票 36,000 股。
    鉴于孔德宇、张雷、程欣、邵际生等 4 名激励对象已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
公司同意,并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激
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的规定,公司将对上
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 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孔德宇、张雷、程欣、邵际生等 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0,000 股。
    (二) 回购价格
    公司于 2014 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42 元/股,依据公
司《激励计划》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若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
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
调整,每股回购价格调整为:P=P0﹣V(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2015 年 6 月,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每 10 股派 6 元的利润分配方案,2016 年
5 月,公司实施了 2015 年度每 10 股派 7 元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述调整办法,
本次回购价格为 3.12 元/股,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上述已离职激励对
象支付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 187,200 元。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回购股份的相关说明
                 内容                                  说明
回购股票种类                                     02 股权激励限售股
回购股票数量(股)                                    60,000
 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数量(股)                                     1,975,500
 占股权激励标的股票的比例                                        3.04%
 股份总数(股)                                                767,583,000
 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0078%
 回购单价(元)                                                   3.12
 回购金额(元)                                                  187,200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四、 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本次回购注销数量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470,500      0.32%               60,000        2,410,500    0.31%
  02 股权激励限售股         1,975,500      0.26%               60,000        1,915,500    0.25%
  04 高管锁定股               495,000      0.06%                              495,000     0.0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765,112,500     99.68%                             765,112,500   99.69%
三、股份总数            767,583,000     100.00%                60,000      767,523,000 100.00%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
 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孔德宇等 4 名激励对象因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
 部分股份按照《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回购事项的约
 定条文实施回购注销。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孔德宇等 4 名激励对象已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公司同
意,目前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 60,0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3.12 元/股。董事会本次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八、律师对本次回购发表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
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已
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规定,但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所引致的公司
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数量,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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