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作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依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凯迪生态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众环专字(2017)010815 号),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合计 26,234.23 万元。本次
拟置换金额 26,234.23 万元小于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金额,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影响募投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拟置换募集资金 26,234.23 万
元。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4 日
独立董事:厉培明 徐长生 张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