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漳州发展: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17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5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防范投资理财风险,提高公司
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
投资理财管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经
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以自
有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金融机
构理财产品买卖。具体包括公司预计短期持有的理财产品、
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交易及其他经董事会批准的理财
对象及理财方式。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交易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2、交易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
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
   3、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4、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
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
披露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理财应当在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
同意的投资理财范围内进行,理财额度可循环使用,不限次
数。在有效期限内,投资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审议批准
的理财额度。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1、投资理财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
的由公司管理层审议批准;
    2、投资理财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30%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3、投资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
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
日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决策程序:
    1、公司财务部与证券部作为投资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
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投资理财的资金来
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
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购
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
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公司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
产品不得质押,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2、需经董事会审批的理财方案,应由公司管理层向董事
会提交投资理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3、根据第五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理财,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或证券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具体执行经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投资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公司管理层、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由公司财务部或证券部提出投资
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
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具体运作投资理财的部门及
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后实施。
   1、银行间理财产品买卖由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券
商类保本理财产品买卖及国债逆回购交易由公司证券部指定
专人负责。其它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按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2、由财务部门、证券部门具体实施操作,证券账户资金
密码由财务部保管、交易密码及通讯密码由证券部保管,为
确保证券账户资金和交易的安全性,将撤消证券账户股票类
的操作权限。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只能选取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
保本型理财产品,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理财的金额、期间、投
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
保。
    第十一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
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总会计师、总经理及董事会
报告,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
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
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
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
理。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
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
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
账外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或证券部在具体执行投资理财事项
前,要将有关资料报备公司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
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
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
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向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
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
定水平,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
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
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
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
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
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
定,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
列报。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
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
的投资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
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
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
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
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根据《证券法》第
193 条、19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
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