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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5
独立董事意见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对外
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文)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我们作为福建漳州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公司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意
见:
  (一)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是公司全
资子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与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发生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除此之外,未发现控股股东及附属企业违规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47,328.97
万元(系为各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为其下属企业银行贷款及
承兑汇票提供的担保),公司及下属企业没有为股东、实际
                              独立董事意见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上述
担保事项均在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之内。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
作,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
资金状况、业务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充分考虑了
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股东的合理回报,维护了股东的长远利
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费用摊销能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
财务制度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议案。
   四、关于2017年对外担保额度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
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度对外
担保额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结合公司2017年的经营计划对各下属公司及子公
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董事
会所审议的担保事项为各下属公司及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
的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且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子公司与福建漳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销
售合同》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子公司与福建漳龙管业科技有限
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的议案进行审核,公司事先已向我们
提供了该议案的相关材料,并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福建漳发建设有限
公司就其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管材管件采购项目以及承
接的漳浦长桥镇林业循环经济产业园(一期)道路工程(综合
管线)工程所需的管材配件采购项目与控股股东下属企业福
建漳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属双方正常经营的
需要,定价以比选价格为依据,公允合理。会议审议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的规定,且关联董
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六、关于子公司与福建漳龙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销
售合同》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子公司与福建漳龙商贸集团有限
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的议案进行审核,公司事先已向我们
提供了该议案的相关材料,并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福建漳发建设有限
公司就尚水名都及晟港名都电梯采购安装工程所需电梯设
备与控股股东下属企业福建漳龙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销
售合同》,属双方正常经营的需要,定价以比选价格为依据,
公允合理。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
规则》的规定,且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没有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关
联交易事项。
    七、关于下属企业漳州晟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下属企业漳州晟达置业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议案进行审核,公司
事先已向我们提供了该议案的相关材料,并获得了我们的事
前认可,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下属企业漳
州晟达置业有限公司就晟水名都一期配电线路及设备安装
工程以及晟水名都一期景观绿化工程与控股股东下属企业
                               独立董事意见
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及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签
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双方正常经营的需要,定价以
比选价格为依据,公允合理。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的规定,且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八、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6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2016 年度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九、关于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
                                 独立董事意见
相关文件的要求,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的《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
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转。公司所作
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因此,我
们同意《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
             林志扬     黄健雄        潘 越
             日 期:二○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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