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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作为厦门
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贸”或“公司”)2015 年度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等
人员交谈,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
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
核查。
二、厦门国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涵盖公司供应链管理板块、房地产经营板块、
金融服务板块业务,主要包括: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宝达投资
(香港)有限公司、上海启润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华夏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国
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国贸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国贸期货有限公司、厦门
金海峡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国贸投资有限公司等。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
                                                                   86.78
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
                                                                   83.49
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
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
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
风险评估、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内部监督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组织开展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内部控制流程在日常运行中可能存在一般缺陷,由于
公司内部控制设有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的双重监督机制,内控缺陷一经发现确认
即采取更正行动,使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报告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公司在评价过程中,注意到公司在非财务报告相
关管理方面还存在个别缺陷,但没有构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已责成相关部门进行
整改落实。
三、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结论
    公司对 2016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
自我评价结论如下: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与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四、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根据致同审字(2017)第 350ZA0168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厦门国贸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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