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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世达: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4-13
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53号501室
电话:0411-83621759
传真:0411-83628962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委托,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梁
永刚、杨斯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
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予以审查和验证。公司承诺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连易世达
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于2017年3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决定,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版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7年4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决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
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13日14:30
在大连高新园区火炬路32号B座20层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2日15:00至2017年4月
13日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17年4月13日9:30-11:30和13:00-15:00,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
项等相关事项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4月6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现场会议情况以及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司核查确认,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有8人,其中3人出席现场会议,另外5人通过网络投票进行
表决,均为2017年4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30,569,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06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
证和股东账户卡,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的授
权委托书,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身
份证明。
    本次股东大会由吴爱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2017年3月21日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1.审议《2016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2.审议《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2016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4.审议《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审议《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6.审议《关于商誉、存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
案》、7.审议《关于增补刘振东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
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
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并提供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议案,所有议案
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梁永刚 杨斯貽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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