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
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双
星新材”)全体董事出具了以下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七名发行对象分别是:吴迪、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吕志炎。
本次发行对象吴迪承诺:(1)本人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市场询
价过程,但承诺愿意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2)
本人承诺作为单个发行对象直接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完毕后,本人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3)本人承诺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
不存在减持双星新材股份的情况。(4)本人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
准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会减持双星新材
股份,也不存在减持双星新材股份计划。
本次发行对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吕志炎均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其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的七名发行对象均承诺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
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
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
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
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
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
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
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
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
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