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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烯碳:关于关注函[2017]第44号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4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注函[2017]第 44 号的回复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收到贵部发来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 4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及
相关中介机构尽快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和专项说明,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请说明你公司目前尚未聘请负责 2016 年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原
因、相关计划安排以及目前的进度,对你年报准备工作的影响及你公司所采取的应
对措施,是否存在无法在法定披露日期前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的可能性,若有,
请做好风险提示。若你公司在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请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在较短的时间内如何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相应的
审计程序、保证审计质量。
    回复:由于公司 2015 年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此后,公司即开始围绕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进行整改,直到 2016
年 11 月底整改工作才基本完成。随后,公司即着手聘请 2016 年底的审计机构,期
间与多家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协商,最终选定中兴华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
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该所也是从 2016 年 12 月开始进驻公司,进行了详细的财
务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
    由于还需对公司相关情况如公司处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况进行综合了解
和评估,出于谨慎考虑,中兴华事务所一直没有和公司正式签订业务约定书。近日,
经过双方充分协商沟通,该所同意承接本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业务。因此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召开董事会审计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兴华事
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对聘请中兴华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了解,认为:中
兴华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虽然前期中兴华事务所对承接公司 2016 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详尽的尽职调查,
同时表示将增加审计力量,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保证审
计质量,争取如期完成审计工作,但仍然存在不能在法定披露日期前披露 2016 年
年度报告的可能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
提示。
       2.前期,我部发出【2017】第 7 号、【2017】第 17 号关注函,要求你 2016 年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回函显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注册会计师胡道琴、糜晨曦对我部关注函涉及的
事项出具了专业意见。请中兴华说明该专业意见是否履行了事务所内核等质量控制
程序,是否存在未签署业务约定书就开始执业的情况,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
定。
       中兴华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回复如下:截至目前,我所尚未与烯碳新材正式签
署业务约定书,不存在未签署业务约定书就开始执业的情况。根据《中国注册会计
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l111 号一一审计业务约定
书》的相关规定,业务承接前需要对鉴证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和评价,以判断项目是
否可以承接。我所项目合伙人胡道琴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廉晨曦组成项目小组于 2016
年 12 月 05 日至 2017 年 2 月 15 日对烯碳新材进行了详细的财务尽职调查,以全面
评估项目风险。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烯碳新材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收到了中国
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截至目前,烯碳新材尚未收到相关部门就立案调查事项的
结论性意见或决定。由于该事项的调查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我所风险控制委员会未
承接烯碳新材 2016 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故尚未与烯碳新材正式签署业务约定书。
    我所注册会计师胡道琴、廉晨曦对贵部【2017】第 7 号、【2017】第 17 号关注
函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了专业意见,该专业意见是项目组及注册会计师应烯碳新材
的要求对其出具的沟通意见函,项目组及注册会计师在回函的特别声明中进行了如
下说明:“本咨询意见仅供贵司会计处理参考,不作为公司年度报告审计会计处理
的依据,亦不作为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时的最终结论。”由于该沟通意见函为项目组
及注册会计师与烯碳新材之间就有关事项的沟通,无需履行我所内核等质量控制程
序,我所亦未盖章确认。
    3.我部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向你公司发出【2017】第 17 号关注函,你公司在
我部要求的期限内未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有关事项予以核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你公
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1 条规定。请说明
你公司未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原因并尽快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我部关注函的有关
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接到贵所向公司发出的【2017】第 17 号关注函,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对有关事项予以核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公司分别与多家券商联络承接该项
业务,经过沟通协商反馈由于该项业务并非为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标准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或因要价较高等原因,公司至今仍没有找到接洽的券商承接该项业务。公
司将尽快聘请适合券商按【2017】第 17 号关注函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
了核查意见。
    特此回复
    附件 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注
函有关问题的说明》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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