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已获 2017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
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8,880,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
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
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3.0 元,权益登记日后
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
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
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
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58,880,000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117,760,000 股。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4 月 1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4
月 20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4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
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
发 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
(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042 何思昀
2 02*****685 何平
3 02*****167 邵国新
4 08*****505 杭州微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02*****003 张为民
6 02*****980 胡雅琴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4 月 12 日至登记日:2017 年 4
月 1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 2017 年 4 月 20 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4,160,000 75 44,160,000 88,320,000 7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4,720,000 25 14,720,000 29,440,000 25
三、股份总数 58,880,000 100 58,880,000 117,760,000 100
七、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 117,760,000 股摊薄计算,2016 年
年度,每股净收益为 0.9699 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办公室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 365 号
咨询联系人:胡雅琴、李娴
咨询电话:0571-86240688
传真电话:0571-89165959
九、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