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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16太证D1”短期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4
债券代码:135409         债券简称:16 太证 D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 太证 D1”短期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20日
      债券停牌日:2017年4月21日
      兑付兑息日:2017年4月25日
      债券摘牌日:2017年4月25日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发行的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期短期公司债券(品种1)(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2017年4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
  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期短期公司债券(品种1)。
      3、债券简称及代码:16太证D1(135409)。
      4、发行规模:20亿元。
      5、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6、债券期限:1年。
      7、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8、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3.70%,由发行人根据
询价情况确定,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9、起息日:2016年4月25日。
    10、付息日:2017年4月25日。
    11、兑付日:2017年4月25日。
    12、还本付息方式:本期短期公司债券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年5月1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
电子平台上市。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根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第一期短期公司债券(品种1)
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70%,每手“16太证D1”(面值人民
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7.00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总额为2,000,000,000元,兑付利息总额为74,000,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20日
    (二)兑付停牌日:2017年4月21日
    (三)兑付兑息日:2017年4月25日
    (四)债券摘牌日:2017年4月25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太证D1”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方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
资者于付息机构领取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六、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太证D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
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联系人:杨简羽、伍莎莉
联系电话:010-88321792、010-88321519
传真:010-88321587
邮编:650224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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