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8年
4月28日在成都公司会议室召开,会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08年
4月18日以传真和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
11人,实到董事11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肖永恩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矿山勘探设计分公司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现有的实际情况,公司需成立矿山勘探
设计分公司以确保公司今后的矿山勘探工作顺利进行。
经西藏自治区工商管理部门同意,该公司成立不需要注册资金投
入,利用现有的人员和设备开展工作。该公司成立后,有利于公司今
后矿山开发、勘探工作,同时预计每年公司可减少30-50万元的勘探
投入费用。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因公司设立矿山勘探设计分公司,董事会同意增加公司经营范围
为:固体矿产勘查、勘查工程施工;小型矿山设计及矿业技术咨询,
并向西藏自治区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本公司2007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07年末总
股本250,637,500股为基数,以每10股转增1股比例,向全体股东
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5,063,75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
275,701,250股。由于公司2007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
2008年4月17日实施完毕,因此公司应到西藏自治区工商管理部门
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
改。
原《公司章程》第一章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0,637,500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5,701,250元”
2、公司在增加公司经营经营范围后,应向西藏自治区工商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
行相应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二章第13条“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围是:铬矿、硼矿、铅锌矿、锡矿、锑矿、高岭土、铜矿、金矿、锂
矿的开采及销售;铬矿深加工及销售;仓储及运输;锰矿、钒矿、铝
矿、镁矿、钼矿、钾矿、钨矿开采及销售;纺织产品、土畜产品、中
药材(不含贵重药材)糖、酒、副食;运输设备(载重车、面包车)
的销售(不含小轿车);自营产品进出口贸易;自营出口:系列铬铁
合金产品、铬盐产品、铜精矿电解铜、硼矿、铅锌矿、锑矿、高岭土、
钼矿、锂矿、钾盐、锡矿、冶金产品、化工产品、民族工艺用品;自
营进口:矿山开采、选矿、冶炼、运输等设备,铬矿、冶金产品、机
电产品、化工产品、建筑材料以及民族用品。”
修改后,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固体矿产勘查、勘查工程施工、
小型矿山设计及矿业技术咨询。”
上述议案中第三、四条须提交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开会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