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上市公司冶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作 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控股股东继续履 行同业竞争解决措施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相关材料,在审阅有关文件后, 给予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控股股东继续履行同业竞争解决措施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即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控股股东继续履行同业竞争 解决措施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 杨勇 聂长海 2017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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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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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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