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力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力
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等相关文件规定与要求,既体现公司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未来发展的合理需要。我们同意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期间,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我
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
控审计机构。
三、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2016年度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我们经过认真阅读这些报告,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
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6年,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的法人
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
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
标基本实现。公司的内控机制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四、关于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服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对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提供污水处理
业务和委托运营管理服务,污水处理业务是 2002 年通过公开竞标取得了珠海市吉
大水质净化厂一期、二期及南区水质净化厂 30 年特许经营权;委托运营管理服务
是 2015 年承接珠海市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项目 5 年的运营管理。上述合同的履行
过程,未来三年公司预计能取得不超过 2.1 亿元的业务收入,上述关联交易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审议主要对未来三年
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做出预计,不涉及新增业务行为。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
联董事王利民、许楚镇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
五、关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建立健全了防止违规资金占用的相关内控制
度,并得到有效落实执行。
2、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报告期,
公司在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6,991.98万元,贷款余额15,000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存在
期初余额 本期新增金 本期收回金 利 本期利息 期末余额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形成原因 非经营性
(万元) 额(万元) 额(万元) 率 (万元) (万元)
资金占用
资金存管 否 1,252.39 104,475.35 98,735.76 54.39 6,991.98
珠海华发集 受同一最终
子公司向
团财务有限 控制人控制
其拆借资 否 2,400 15,000 2,400 311.12 15,000
公司 的公司
金
报告期内,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贷款业务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零;公司无违反有关规定的担保事项。
1.为子公司东营中拓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014 年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子公司东营中拓
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用于开展东营市西城城北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融资总额为 6,000
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 10 年。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此项
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为 4,327.5 万元。
2.为公司及控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2016 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经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2016 年度公司及控参股公司拟向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申请贷款及授信额度总计为人民币不超过 30 亿元。上述担保计划的授权有
效期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此项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为 0 万元。
2016 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经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为满足公司 2016 年度日常经营需要,同意 2016 年度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各控
参股公司的投资、融资等事项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控参股公司向珠海华发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 20 亿元。上述担保
计划的授权有效期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召开 2016 年度股
东大会之日止。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此项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为 0 万元。
公司无违反有关规定的担保事项。
七、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同意聘任谢浩、郭晓夏为公司副总裁。
公司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合法合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景 旭 郑丽惠
张文京 邱创斌
2017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