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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3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
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公司章程》、
《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文件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
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
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
    (二)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状况、现金流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如公司当年度累积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未
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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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三)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执行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发展阶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
股东大会需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由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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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所占用的资金。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调整或变更
   (一)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等需要,可以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提出预案,并详
细论证和说明修订原因,该预案应经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该预案提交股东
大会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
东回报计划。
    七、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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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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