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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3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
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
    目前公司正处于战略转型关键时期,项目建设投入资金需求量大,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并兼顾股东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提出 2016 年度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未
来资金支出,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规定要求,且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审查、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要求,一致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事项
    公司 2017 年度担保预计事项属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行为,是在公司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的
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需求;且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
事前认可,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执业资格,该所在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期间,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准则,顺利完成各项审计工作;且本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
经我们事前认可,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继
续聘请其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预计为 130 万元。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相关董事候选人在
任职资格方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相关岗位,未发现相关人员存在《公
司法》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非独立董事及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提名人的提名资格、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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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
定要求。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未发现公司存在《公
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董事会就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相
关安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子公司清理部分资产”事项
    子公司对部分商场装修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进行处置,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且本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授权管理层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
存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
    八、关于“授权管理层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九、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
范健康。该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情况,同意公司披露《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独立董事:
                                           顾琍琍            洪   波           陈珠明
                                                       2017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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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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