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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芯科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2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更改、否决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2 日交易时间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1 日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12 日
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 1 号一号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莫晓宇先生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 14:30
在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 1 号一号会议室召开,出席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14 名,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5,810,2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148%。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189,799,3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3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01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82%。中小投资者所持(代表)股份数量 4,97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9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经过充分讨论,表决结果
如下:
    1. 审议通过《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5,801,0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9%;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1%;弃权 0 股。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审议通过《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5,801,0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9%;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1%;弃权 0 股。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5,801,0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9%;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1%;弃权 0 股。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 审议通过《2016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5,801,0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9%;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1%;弃权 0 股。该议案表决结
果为通过。
    5. 审议通过《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15,801,0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9%;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1%;弃权 0 股。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 审议通过《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6 年度
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0,007,552.30 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3,270,141.00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106,194,559.61 元,扣除提取的法定盈余
公积金 327,014.10 元后,扣除派发 2015 年现金红利 27,800,000.00 元,公司 2016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81,337,686.51 元。
    报告期内,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65 亿元
用于北斗研发基地建设,但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经综合考虑融资环
境、内部生产经营需要等诸多因素,公司决定对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因此,
在报告期内未能成功实施非公开发行事宜。鉴于北斗研发基地项目是基于公司战
略规划和实际发展需求提出,实施后可极大地解决公司目前的发展瓶颈和场地限
制,可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关键元器件、卫星综合应用、光电视讯等现有主营业务
领域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北斗新导航体制、通导一体化、高精度组合导航
等新方向的产品研制和生产能力,推动公司在卫星综合应用领域积极扩张,实现
公司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故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自筹资金继续投入,保障项目
的顺利实施。因项目投资总额预算达 12.66 亿元,为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总资
产的 110%,对公司造成的现金压力较大,同时,鉴于公司 2016 年度业绩大幅下
降,公司 2016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结存的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用于北斗研发基地项目建设及主
营业务发展。
    表决结果:同意 215,801,0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9%;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1%;弃权 0 股。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
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 215,801,0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9%;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1%;弃权 0 股。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5,801,0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9%;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1%;弃权 0 股。该议案表决结
果为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泽传律师、陈诗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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