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8 证券简称:广州港 公告编号:2017-003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
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13 号文《关于核准广州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公开发行
69,86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实际发行 69,86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9,997.7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714.33 万
元(含税),剩余募集资金净额 155,283.3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到账,2017 年 3 月 24 日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号第 ZC10205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
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建设银行开设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公司拟将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投资以下项目: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万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万元)
元)
广州港南沙港区三期工程项目 747,400.00 155,283.39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资金情况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以自筹资金进行了
预先投入,投入金额共计人民币 560,508.77 万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
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55,283.39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人民币 155,283.39
万元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广
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就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C10285 号),认为公司管理
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证公字
[2013]13 号)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标的项目公司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预先投入资金的情况。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对上
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
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之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55,283.39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了《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无异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就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是为了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
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且本次置换时
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4)公司董事会针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
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55,283.39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人民币 155,283.39 万元的自筹资金。
4.公司监事会意见
就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公司监事会
发表了如下意见: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55,283.39 万元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人民币 155,283.39 万元的自筹资金。
六、上网公告文件
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C10285 号)
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之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