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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2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结合《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
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运用资金
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
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
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
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如进行两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和
期限;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金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
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
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度逐级审批后方可
使用,注意风险控制并做好相应措施,信息披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三)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
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关联人非法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为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
机构;董事会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募集资金投
向的投资决策职责;董事长履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募
集资金投向的投资决策职责;总裁通过总裁办公会议行使《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募集资金投向的投资决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
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
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
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超募资金(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可用于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
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
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
                      第四章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
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
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
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
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
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
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情况每年
度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
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
意见。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
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
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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