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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2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
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2016 年 9 月 20 日至 2017
年 3 月 20 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
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的行为均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均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
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
号:114000017851)。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业务单号:114000017851)。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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