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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实施情况之持续督导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北车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实施情况
               之
         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2017 年 4 月
                            声明与承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
更名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交易中国南车股份
有限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本着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经审慎核查本次交易的相关文
件、资料和其他依据,出具了本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
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
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的前提是: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
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了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必需的资料。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
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北车股份有
           限公司合并实施情况
                     之
               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中国中车
报告期间        2016 年度                          上市公司代码    60176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委托,担任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更名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中国中车”、“中国南车”、“合并后新公司”)本
次合并(具体参见 2015 年 4 月 28 日公告的《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告书(修订稿)》)之中国南车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
经核查,并结合上市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出具本次合并实施完毕日(2015 年
5 月 2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督导期”)持续督导意见
(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另有说明外,相关用词或简称均具有与《中国南车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告书(修订稿)》中相同的含义。)
一、 本次合并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等相关事宜办理情况
    (一)   交易概述
    1.   合并方案概要
    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按照“坚持对等合并、着眼未来、共谋发展,坚持精心
谋划、稳妥推进、规范操作”的合并原则,技术上采取中国南车吸收合并中国北
车的方式进行合并(以下简称“本次合并”),即中国南车向中国北车全体 A 股
换股股东发行中国南车 A 股股票、向中国北车全体 H 股换股股东发行中国南车
H 股股票,并且拟发行的 A 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拟发行的 H 股股
票将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中国北车的 A 股股票和 H 股股票相应予以注
销。合并后新公司同时承继及承接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
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本次合并的具体换股比例为 1:1.10,即每 1 股中国北车 A 股股票可以换取
1.10 股中国南车将发行的中国南车 A 股股票,每 1 股中国北车 H 股股票可以换
取 1.10 股中国南车将发行的中国南车 H 股股票。上述换股比例系由合并双方在
以相关股票于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
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模等因素,经公平协商而定。
具体而言,中国南车 A 股和 H 股的市场参考价分别为 5.63 元/股和 7.32 港元/股;
中国北车 A 股和 H 股的市场参考价分别为 5.92 元/股和 7.21 港元/股;根据该等
参考价并结合前述换股比例,中国南车的 A 股股票换股价格和 H 股股票换股价
格分别确定为 5.63 元/股和 7.32 港元/股,中国北车的 A 股股票换股价格和 H 股
股票换股价格分别确定为 6.19 元/股和 8.05 港元/股。
    为充分保护中国南车股东的利益,中国南车同意赋予其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
权。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南车 A 股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
中国南车 A 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
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南车的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即每股 5.63 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南车 H 股异议股东,可就
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南车 H 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
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
南车的 H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 7.32 港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
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
    为充分保护中国北车异议股东利益,中国北车将赋予其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
权。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 A 股异议股东,可以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
股中国北车 A 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 获
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北车的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即每股 5.92 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 H 股异议股东,可以
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北车 H 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
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
国北车的 H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 7.21 港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
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
    (二)   相关资产过户及交付情况
    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签署的《合并协议》约定:自交割日起,中国南车和中
国北车的全部资产(包括其直接投资之全部公司的股权)、负债、业务、资质、
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将由合并后新公司享有和承担。
    本次合并的交割日为 A 股换股实施日和 H 股换股实施日的较晚者,即 2015
年 5 月 28 日。于交割日,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全部资产已由合并后新公司享
有。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相关资产过户及交付情况如下:
    1.   长期股权投资
    原中国北车直接持股的 32 项股权因本次合并而转移至合并后新公司,其中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股权 29 项,参股公司股权 3 项;境内公司股权 29 项,境外公
司股权 3 项。
    原中国北车拥有全资和控股一级子公司 29 家(其中全资子公司 21 家)。该
等下属企业的简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注册资本(万元)
         轨道交通装备制造类下属企业
   1     北车齐齐哈尔铁路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100            300,000
   2     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100            225,700
   3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93.54           580,795
   4     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100            244,300
   5     北京二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100             39,600
   6     北京南口轨道交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100             30,500
   7     天津机辆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100             16,600
   8     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           100             65,600
   9     太原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100             32,700
  10     永济新时速电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100             63,000
  11     济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100            108,870
  12     西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100             61,000
  13     北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                           100             22,926
  14     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100             18,600
  15     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100             60,600
  16     北京北车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51             2,000
  17     上海轨道交通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51            67,604
  18     中国北车集团沈阳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100             95,153
  19     北车大连电力牵引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100             38,800
  20     北车南方有限公司                               100             50,000
         非轨道交通装备制造类下属企业
  21     北车(香港)有限公司                            100              3,071
  22     北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0            30,000
  23     北京清软英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1              1,700
  24     北车进出口有限公司                              100            10,000
  25     北京北车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注 1)             92            30,000
  26     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100           100,000
  27     北车(美国)公司(注 2)                         51    投资总额为 50
                                                                        万美元
  28     北车车辆(南非)公司                             66      投资总额为
                                                                    274.3 兰特
  29     中国北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91.66           120,000
   注 1:原中国北车通过其他五家下属子公司持有北京北车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剩余 8%
股权。
   注 2:原中国北车通过其下属子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北车(美国)公司
剩余 49%的股权。
    目前原中国北车上述境内全资或控股一级子公司已全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其股东已经变更登记为中国中车。原中国北车持有的 3 家参股公司股权已有 2
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其股东已经变更为中国中车,还有 1 家参股公司股权转移
至中国中车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尚在办理中。
    此外,原中国北车下属 3 家境外子公司中,北车(香港)有限公司已完成工
商变更登记,其股东已经变更登记为中国中车,其余 2 家境外子公司的股权转移
还需取得境外投资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目前该等手续正在办理中。
    2.   商标
    中国北车本部在中国境内拥有的注册商标共计 18 项。该等注册商标不存在
质押、司法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原中国北车商标转让工作已全部完成,该等
商标已转为中国中车所有。
    3.   专利
    中国北车本部在中国境内拥有的授权专利共计 113 项。该等专利不存在质押、
司法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中国中车内部正在论证处理方案可行性,目
前该等专利的使用并不受影响。
    (三)   中国北车注销法人资格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中国北车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四)   本次合并涉及的对价支付情况
    1.   现金选择权申报和实施情况
    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已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分别刊登《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本次合并 A 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的公告》和《中国北车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合并 A 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的公告》,在现金选择
权申报期内,并无中国南车 A 股异议股东、中国北车 A 股异议股东申报行使现
金选择权。
     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分别发布《公告行使中国南车 H
股的中国南车现金选择权的结果》和《公告行使中国北车 H 股的中国北车现金
选择权的结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并无中国南车 H 股异议股东、中国北
车 H 股异议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2.   换股实施情况
     上交所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对中国北车 A 股股票予以摘牌,中国北车股票
终止上市。本次合并的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5 月 20 日,换股实施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中国北车 A 股股东持有的中国北车 A 股股票已按照 1:1.10 的比例
转换为中国南车 A 股股票,即每 1 股中国北车 A 股股票换取 1.10 股中国南车 A
股股票,中国北车 H 股股东持有的中国北车 H 股股票已按照 1:1.10 的比例转换
为中国南车 H 股股票,即每 1 股中国北车 H 股股票换取 1.10 股中国南车 H 股股
票。
     本次合并涉及的中国南车新增 A 股股份登记手续已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完
成,中国南车 H 股换股已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完成。中国南车因本次合并新增
发行 A 股 11,138,692,293 股和 H 股 2,347,066,040 股,共计新增发行股份
13,485,758,333 股 。 本 次 合 并 换 股 实 施 完 毕 后 , 合 并 后 新 公 司 的 总 股 本 为
27,288,758,333 股。合并后新公司更名为“中国中车”,其 A 股及 H 股股票均于
2015 年 6 月 8 日起复牌交易。
     (五)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中国南车本次交易新增 A 股和 H 股股份已
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并已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本次合
并所涉及之现金选择权已予以实施。中国北车已完成注销工作,其主要资产涉及
的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二、 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    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就本次合并,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签署了《合并协议》。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合并双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合并协议》的约定履
行协议内容,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
目前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内容,未出现需要承担违约责
任的情形。
三、 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     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1.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 承诺内容
    为避免与中国中车之间的竞争,中国南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车集团”)
出具《关于避免与合并后新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A.南车集团承诺南车集团本身、并且南车集团必将通过法律程序使南车集
团之全资、控股子企业将来均不从事任何与合并后新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
竞争的业务。
    B.在符合上述 A 项承诺的前提下,如南车集团(包括南车集团全资、控制
的子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将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与合并后新公司的主营产品或
服务有可能形成竞争,南车集团同意合并后新公司有权优先收购南车集团与该等
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资产或南车集团在子企业中的全部股权。
    C.在符合上述 A 项承诺的前提下,南车集团将来可以在合并后新公司所从
事的业务范围内开发先进的、盈利水平高的项目,但是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
项目成果转让给合并后新公司经营。
    D.如因南车集团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合并后新公司造成损失,南车集团
将赔偿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损失。”
    为避免中国中车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材”)
之间的竞争,南车集团出具《关于避免与时代新材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A.由于中国北车所属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在轨道车辆用空气弹簧、轨道车辆
用橡胶金属件等领域与时代新材存在一定的业务重合,本次合并完成后可能导致
合并后新公司与时代新材存在同业竞争。
    B.根据南车集团对时代新材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南车集团进一步承诺
如下:南车集团承诺将促使合并后新公司在合并完成后五年内通过监管部门认可
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解决合并后新公司与时代新材的
同业竞争问题,并促使合并后新公司也出具相应承诺。”
    为避免中国中车与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电气”)
之间的竞争,南车集团出具《关于避免与时代电气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A.由于中国北车所属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在传动控制系统、网络控制系统、
牵引供电系统、制动系统、轨道工程机械、电子元器件、真空卫生系统等领域与
时代电气存在一定的业务重合,本次合并完成后可能导致合并后新公司与时代电
气存在同业竞争。
    B.有关上述同业竞争事项,南车集团将促使合并后新公司向时代电气出具不
竞争承诺,内容包括:就合并后新公司从事的与时代电气存在竞争的业务而言,
(a)合并后新公司将向时代电气授予购买选择权,即时代电气有权自行决定何
时要求合并后新公司向其出售有关竞争业务;(b)合并后新公司将进一步向时代
电气授予优先购买权,即在合并后新公司计划向独立第三方出售竞争业务时,应
优先按同等条件向时代电气出售,只有在时代电气决定不购买的情况下方可向第
三方出售;(c)时代电气是否决定行使上述选择权和优先购买权将可通过时代电
气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决定;(d)上述选择权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及以其他有效
方式解决同业竞争事项需受限于合并后新公司及时代电气各自届时履行所适用
的上市地监管、披露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e)上述不竞争承诺的期限自出
具之日起至时代电气退市或合并后新公司不再是时代电气间接控股股东时为止。”
    为避免与中国中车之间的竞争,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北车集团”)出具《关于避免与合并后新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A.北车集团承诺北车集团本身、并且北车集团必将通过法律程序使北车集
团之全资、控股子企业将来均不从事任何与合并后新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
竞争的业务。
    B.在符合上述 A 项承诺的前提下,如北车集团(包括北车集团全资、控制
的子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将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与合并后新公司的主营产品或
服务有可能形成竞争,北车集团同意合并后新公司有权优先收购北车集团与该等
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资产或北车集团在子企业中的全部股权。
    C.在符合上述 A 项承诺的前提下,北车集团将来可以在合并后新公司所从
事的业务范围内开发先进的、盈利水平高的项目,但是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
项目成果转让给合并后新公司经营。
    D.如因北车集团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合并后新公司造成损失,北车集团
将赔偿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损失。”
    为避免中国中车与时代新材之间的竞争,北车集团出具《关于避免与时代新
材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A.由于中国北车所属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在轨道车辆用空气弹簧、轨道车辆
用橡胶金属件等领域与时代新材存在一定的业务重合,本次合并完成后可能导致
合并后新公司与时代新材存在同业竞争。
    B.为避免合并后新公司与时代新材产生同业竞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车集团进一步承诺如下:北车集团承诺将促使合并后新公司在合并完成后五年
内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解决合并后
新公司与时代新材的同业竞争问题,并促使合并后新公司也出具相应承诺。”
    为避免中国中车与时代电气之间的竞争,北车集团出具《关于避免与时代电
气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A.由于中国北车所属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在传动控制系统、网络控制系统、
牵引供电系统、制动系统、轨道工程机械、电子元器件、真空卫生系统等领域与
时代电气存在一定的业务重合,本次合并完成后可能导致合并后新公司与时代电
气存在同业竞争。
    B.有关上述同业竞争事项,北车集团将促使合并后新公司向时代电气出具不
竞争承诺,内容包括:就合并后新公司从事的与时代电气存在竞争的而言,(a)
合并后新公司将向时代电气授予购买选择权,即时代电气有权自行决定何时要求
合并后新公司向其出售有关竞争业务;(b)合并后新公司将进一步向时代电气授
予优先购买权,即在合并后新公司计划向独立第三方出售竞争业务时,应优先按
同等条件向时代电气出售,只有在时代电气决定不购买的情况下方可向第三方出
售;(c)时代电气是否决定行使上述选择权和优先购买权将可通过时代电气的独
立非执行董事决定;(d)上述选择权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及以其他有效方式解
决同业竞争事项需受限于合并后新公司及时代电气各自届时履行所适用的上市
地监管、披露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e)上述不竞争承诺的期限自出具之日
起至时代电气退市或合并后新公司不再是时代电气间接控股股东时为止。”
    (2) 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合并实施完毕后,北车集团吸收合并南车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合并”),
并改名为“中国中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车集团”)。于集团合并实施前,
北车集团于 2015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北车集团承诺北车集团本身、并且北车集团必将通过法律程序使北车
集团之全资、控股子企业将来均不从事任何与中国中车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
争的业务。
    2)在符合上述 1)项承诺的前提下,如北车集团(包括北车集团全资、控
制的子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将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与中国中车的主营产品或服
务有可能形成竞争,北车集团同意中国中车有权优先收购北车集团与该等产品或
服务有关的资产或北车集团在子企业中的全部股权。
    3)在符合上述 1)项承诺的前提下,北车集团将来可以在中国中车所从事
的业务范围内开发先进的、盈利水平高的项目,但是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项
目成果转让给中国中车经营。
    4)如因北车集团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中国中车造成损失,北车集团将
赔偿中国中车的实际损失。”
    中国中车于 2015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中国中车承诺将于本承诺函出具
之日起五年内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
解决与时代新材的同业竞争问题。”
    中国中车于 2015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中国中车将向时代电气授予购买选择权,即时代电气有权自行决定何
时要求中国中车向其出售有关竞争业务。
    2)中国中车进一步向时代电气授予优先购买权,即在中国中车计划向独立
第三方出售竞争业务时,应优先按同等条件向时代电气出售,只有在时代电气决
定不购买的情况下方可向第三方出售。
    3)时代电气是否决定行使上述选择权和优先购买权将可通过时代电气的独
立非执行董事决定。
    4)上述选择权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及以其他有效方式解决同业竞争事项
需受限于中国中车及时代电气各自届时履行所适用的上市地监管、披露及股东大
会审批程序。
    5)上述不竞争承诺的期限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时代电气退市或中国中
车不再是时代电气间接控股股东时为止。”
    经核查,上述承诺涵盖了本次合并所涉及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中车集团及中国中车未
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 承诺内容
    就规范关联交易事宜,相关各方承诺如下:
    南车集团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合并
后新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
交易,本公司将继续履行本公司与中国南车签署并由合并后新公司承继的关联交
易框架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并后新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将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依照与无关联关系
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
    北车集团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合并
后新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
交易,本公司将继续履行本公司与中国北车签署并由合并后新公司承继的关联交
易框架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并后新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将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依照与无关联关系
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
    (2) 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合并实施完毕后,北车集团吸收合并南车集团,并改名为中车集团。于
集团合并实施前,北车集团于 2015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规范与中国中车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北车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中国中车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
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北车集团将继续履行北车集团与中国北车签署的关联
交易框架协议以及南车集团与中国南车签署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中国中车承继
中国北车、中国南车在该等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并按照相关中
国法律和中国中车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
的确定将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
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
    经核查,上述承诺涵盖了本次合并所涉及的规范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中车集团未出现违反上
述承诺的情形。
    3.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1) 承诺内容
    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事宜,相关各方承诺如下:
    南车集团承诺:“本公司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合并
后新公司保持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
利用第一大股东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合并后新公司经营决策,
损害合并后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合并后新公司及其
控股企业的资金。”
    北车集团承诺:“本公司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合并
后新公司保持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
利用第二大股东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合并后新公司经营决策,
损害合并后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合并后新公司及其
控股企业的资金。”
    (2) 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合并实施完毕后,北车集团吸收合并南车集团,并改名为中车集团。于
集团合并实施前,北车集团于 2015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保持中国中车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本公司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
机构和业务方面与中国中车保持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中国中车
经营决策,损害中国中车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中国中车及其控股企业的资金。”
    经核查,上述承诺涵盖了本次合并所涉及的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的相关
内容。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中车集团未出现
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督导期内:
    1. 除本持续督导意见另有披露事项外,承诺人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
行其职责,未出现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2. 承诺人不存在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变化对其履行承诺构成不利影响。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   公司主营业务及其经营状况
    2016 年,中国中车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用户需求,全力开拓
市场,不断加快变革升级步伐,市场协同与融合效应持续增强。本年度,公司业
务在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开发世界先进水平的高端装备,陆续推出中国标
准动车组、无人驾驶地铁车辆、悬挂式轨道列车、新能源空铁列车、驮背运输车、
货运动车组等新产品;深度拓展国际市场,成功中标美国芝加哥地铁车辆订单,
相继获得肯尼亚、泰国、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家订单;深入推进从传统的产品出
口单一模式到“产品+服务”、本地化投资与合资、产品全寿命周期服务等复合商
业模式,加快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资本为核心竞争力的国际化经营
新优势。
    2016 年,中国中车实现营业收入 2,297.22 亿元,同比减少 5.04%;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2.96 亿元,同比减少 4.4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90.04 亿元,同比减少 1.97%。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达到 3,383.11 亿元,同比增长 8.54%;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 1,048.57 亿元,同比增长 8.21%。2016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21%,同比减少 1.26 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 8.93%,同比减少 3.63 个百分点。
    从主营业务分业务情况来看,铁路装备业务、城轨与城市基础设施业务、新
产业业务、现代服务业务分别占总收入的 46.54%,11.81%,25.23%,16.42%。
铁路装备业务的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 17.90%,主要是铁路市场的主要产品
订单减少,交付量下降所致,同时产品结构有所变化,货车销量增长,机车、客
车和动车组销量下降;城轨与城市基础设施业务的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
10.27%,主要是城市轨道车辆的交付量增加所致;新产业业务的营业收入比上年
同期增长 9.51%,主要是发电设备和新能源汽车及汽车装备等产业交付量增加所
致;现代服务业务的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 10.39%,主要是加大集中采购使
物流收入增长所致。
    从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来看,2016 年公司中国大陆地区营业收入下降 2.17%,
其他国家或地区营业收入下降 28.30%。2016 年全年,中国中车新签订单约 2,626
亿元(其中国际业务实现出口签约额约 81 亿美元,同比增长 40%),期末在手订
单约 1,881 亿元。
    合并后新公司主营业务清晰、突出,资产规模进一步扩大,资产盈利能力进
一步增强。本次交易有利于合并后新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合
并后新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2016 年,公司所处的轨道交通装备行业发展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环
境稳定。除《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告书》披露
外,未新增重大经营风险。
    (二)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资产结构保持稳定,经营风险得
到有效控制,资产实力提升,财务实力增强,合并后新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望
进一步增强,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 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一)   治理结构及运行情况
    中国中车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 并
建立了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合并后新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以适应合并后新公
司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的要求,继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了公司
利益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规范,没
有发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六、 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除本持续督
导意见另有披露事项外,本次合并交易双方均严格按照重组方案履行各方责任和
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未发现上市公司及承
诺人存在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履行承诺的其他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和中
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实施情况之持续督导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陈洁                    马青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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