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关于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湖南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重庆分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刘正瑞、许正祥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在公司办公大
楼会议室召开的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结
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
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28日在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家成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
名,代表股份数91,407,1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83%。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出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的董事会,召集人具有《股东大会规
则》第6条规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0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审议《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07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0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事项均以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湖南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律师:刘正瑞 许正祥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