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与江苏卫
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及预付货款纠纷一案,按管辖权限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 年 4 月 11 日,本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16)苏 05 民初 292 号。本案原告:本公司;本案被告:江苏卫吉实业有
限公司(被告一)、沈洁(被告二)。本公司诉讼请求事项为:1、判决被告一立
即向原告返还煤炭预付款共计 208,338,321.87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判
决原告在主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二提供的质押物(被告二持有的无锡市茂华投资有
限公司 170 万元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详细情
况敬请参阅 2016 年 5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2016-028 号《关于重大诉讼事
项的公告》。
二、判决情况
被告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昌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货款 208,338,321.87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江苏华昌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沈洁持有的无锡市茂华投资有限公司的 170 万元股权在主债
权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21,666 元,由被告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2015 年度,本公司已对预付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煤炭采购款计提坏账准备,
且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华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对损失给予补偿;本次诉讼事项
不会减少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减少损失;并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