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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2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
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在
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
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
(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 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是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
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因素,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
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
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2、本规划的制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可
持续发展能力。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形成最终股东回报规划方
案。
       三、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1. 未来三年,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
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
的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采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 未来三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
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等提议中期分红方案。
    4.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审议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5.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发放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配的股票
股利不少于 1 股。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
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3.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 如发生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将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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