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4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经营业绩、股本规模及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等因素,已提议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公司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12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2400
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年度。以公司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12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总股本增加至24000万股。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根据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施情况
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条款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
亿贰仟万元整。 亿肆仟万元整。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0,000,000 股。 240,000,000 股。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