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142 债券简称:11鹿港债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017年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鹿港文
化”)于2012年4月23日发行的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4月23日到期。根据《江
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
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鹿港债(122142)
4、发行总额:人民币234,353,000元(原发行总额400,000,000
元,2015年4月22日回售金额为165,647,000元,回售后剩余
234,353,000元)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75%,债券存续期前3年
固定不变。
7、起息日:2012年4月23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4月2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
工作日。
9、到期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5年。若投资者部
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
后3年。
10、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
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7年4月23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
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5年4
月23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7年4月23日兑付。如遇法
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
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兑付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
2、本期债券本计息年度票面年利率:票面年利率为7.75%。
3、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19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
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计
息期限内利息。
4、兑付停牌起始日:2017年4月20日。
5、摘牌日及付息兑付日:2017年4月24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
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
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
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江苏鹿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
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关于向非居民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的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
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
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
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六、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工业区
联系人:邹国栋
电话:0512-58353258
传真:0512-58470080
(二)主承销商
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17 层
联系人:刘沛
电话:010-88091798
传真:010-88091790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