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通知已于2017年4月6日以邮件形式告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
10:00在公司十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
董事8人(均以电话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马克先生主持,公司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
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
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增加董事人数等相关信息,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中的相关条款也作相应修改,相关《公司章程修正案》请见附件 1。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相关文件。
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变更独立董事人数等相关信息,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的相关条款
也作相应修改,相关《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正案》请
见附件 2。
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制度》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由公司董事会提请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详见同日公告《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7-031)。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1 日
附件 1: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12 名董
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人,独立董事 3 人。 2 人,独立董事 4 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 人,副董事长 2 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数选举产生。
附件 2: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独立董事制度修正案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力源信息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力源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 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武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武
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特制定公司独立董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事制度。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特
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三条 公司设 3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 第三条 公司设 4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应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事应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还应当履行以下特别职权: 职权外,还应当履行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 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100 万元或高于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师事务所;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师事务所; 会;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4、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
会; 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4、提议召开董事会; 议;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5、提议召开董事会;
机构;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机构;
股东征集投票权。 7、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
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 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以上独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涉及上市、上市公司及信息披
露的部分,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