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
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的配套融资锁定期条款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
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
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公司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
的配套融资锁定期条款。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卫东 李红滨 罗乐
2017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