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Xigema Cpa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希会其字(2017)0087 号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公司”)管理层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6
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认定的评价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为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
意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的附加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
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具体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性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4年修订)有效的内部控制,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估其有效性是贵公
司管理层的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发表鉴证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
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
得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内部控制的了解,评估重大缺陷存在的风险。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对内部控制的了解,评估重大缺陷存在的风险,根
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
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的可
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
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建
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基本保持了
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杨学伟
中国 西安市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 侠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