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萍乡市洪城水业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数量为3000万元人民币,累计为其担保数量为3000万元。
●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3000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公司2008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萍乡市洪城水业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萍乡市洪城水业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人民币3000万元。上述担保义务将在有关各方正式签署担保合同后生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萍乡市洪城水业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注册地址: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登岸管理处金陵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毛木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污水处理、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安装、技术咨询、软件应用服务,给排水工程设计、安装、技术咨询及培训,水质检测、信息技术。(上述项目中法律法规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股东情况: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金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3、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担保系为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且融资贷款是为了公司业务正常开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主业的发展,有利于萍乡市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顺利完工并尽快投入正常运营;本次公司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史忠良先生、何渭滨先生和章卫东先生一致同意该担保事项。独立董事认为:该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该担保有利于进一步确保萍乡市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顺利完工并投入正常运营,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为该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累计担保数量为人民币3000万元,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的6.09%。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
1、《人民币借款合同(长期)》;
2、《保证合同》;
3、《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