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太中银铁路有关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智世奇董事对《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等 6 项议案投弃权票,
理由是:西部创业预付太中银铁路 1,683 万元往来款全额计
提减值准备,但向太中银铁路 1.7 亿元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
西部创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投资未发生减值,因此
无法判断西部创业会计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监事会现就智世奇董事弃权意见中涉及的太中银铁路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太中银铁路全称为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4 月 26 日,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央分局登记
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12797496620E,经营范
围为:太中银铁路建设;客货运输服务(持有效许可证方可
经营)。
一、关于 1,683 万元预付账款
2008 年 5 月,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神华宁煤”)与太中银铁路签订《梅花井接轨站建设委
托协议书》,委托太中银负责鸳鸯湖矿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
太中银铁路梅花井接轨站配套工程的修建工作,并向太中银
先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1,683 万元。2008 年 5 月 28 日,宁夏
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铁路”)成立时,
神华宁煤作为股东之一,将该笔预付款以出资方式转至宁东
铁路。由于未得到铁道部批复,梅花井接轨方案一直未实施。
多年来,宁东铁路一直向太中银铁路催要此笔款项,但太中
银铁路以宁东铁路出资不足为由(宁东铁路对太中银铁路的
投资情况详见下文),拒绝退还此笔款项。鉴于此笔款项账
龄已超过五年,在可预见的未来收回的可能性较低,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 2016 年度对此笔款项全
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二、关于对太中银铁路的 1.7 亿元投资
2009 年 11 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太
中银铁路宁东客运站建设有关问题的函》(宁政函〔2009〕
193 号),宁东铁路作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人代表,
办理对太中银铁路的 3.5 亿元出资入股事宜。
2010 年 8 月 3 日,太中银铁路召开股东会,同意宁东铁
路向太中银铁路出资 3.5 亿元,占出资完成后太中银铁路注
册资本总额的 3.22%,并审议通过了《太中银铁路章程修订
案》,明确宁东铁路为太中银铁路股东之一。2010 年 10 月
21 日及 2010 年 12 月 13 日,宁东铁路分别向太中银铁路支
付 12,436 万元和 4,564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1.7 亿元。但
太中银铁路未办理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关于向太中银铁路
出资事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决定置换投资方,相
关部门正在协调解决中。
2015 年 3 月 23 日,太中银铁路向宁东铁路出具《关于
宁东铁路股份占比变动情况的说明》: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宁东铁路实际出资 1.7 亿元,占资本金 136.4165 亿元
的比例为 1.246%。2014-2016 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在
对宁东铁路进行审计时,就此笔投资向太中银铁路发函询征,
也均得到太中银铁路确认。
太中银铁路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每次召开股东大会均通
知宁东铁路作为股东参会,行使股东的权利。根据宁东铁路
以前年度参加股东会了解的情况,太中银铁路具有持续经营
能力,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所述的减值情形,故公司未
对该笔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特此说明。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