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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08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4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
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国家高新区前湾二路 2 号总部基地一期 B
栋 5 楼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4月7日(星期五)下午14:00起。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6日—2017年4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6日下
午15:00—2017年4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合规。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伟先生。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会议。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46 人,代表股份 171,076,9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6295%(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
1,544,217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448%),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数 169,920,666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49.294%;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36 人,代表股份数 1,156,300 股,占公司总股
数的 0.335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0,740,1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1%;反对票 30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5%;弃权
票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7,4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896%;
反对 305,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77%;弃权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334%。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0,584,5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22%;反对票 30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8%;弃权票
1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1,8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133%;
反对 300,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727%;弃权 1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1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有效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间转、叶思燕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力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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