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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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行为,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相关释义
1、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是指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外汇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利率、汇率、货币,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
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
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2、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
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
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3、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
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
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4、本制度所称人民币和其他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
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
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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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以规避汇率、利率等波动风险,减少损失,
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不以投机为目的,必须坚持谨慎、稳健的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各级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
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预测,
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的预测金额,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须经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须由公司业务申请部门基于实际业务需
求提出申请、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核,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实施,具体决策权限如下: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合约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 30%(含 30%)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合约金额超过以上标准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授权范围
内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所有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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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董事会授权经
营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操作由公司或
各级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四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业务申请部门或单位:业务部门或单位向公司财务部门提出外汇套期保值品种、
金额等相关资料及外汇套期保值申请,并提供实际交易量或外汇收支情况;业务申请部
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订、报批;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外汇
套期保值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按月对外汇
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控;财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3、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审计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1、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根据进出口部门提出的外币资金预
测,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并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议。
2、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审议财务部门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评估风险,在
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超出权限的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根据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批准的计划,财务部门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
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
限等进行分析,在对多个市场和多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就相关事项向有关
金融机构询价,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4、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
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
交割期限等内容),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同意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5、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
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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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务部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
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7、财务部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
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
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层。
8、财务部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经营管理层。对于
已发生的损失,须立即书面报告公司证券部,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与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经
营管理层汇报。每年度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全程监督、审查。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1、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资金在公司
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账期的金额
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2、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变动后的盈
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经营管理层。
3、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
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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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经
营管理层,由有权人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部
门应保证按照规范流程实施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
核查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
做出决策。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司为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
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
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负责人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经营管理层
报告,并抄送公司证券部,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
门负责保管,并按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实施;原《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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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