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7 年 4 月 6 日,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按照相关
要求适时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的贯彻落实,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
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
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科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科目,2016 年 5 月 1 日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
且比较数据不予调整。公司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准则
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准则
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5、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财会[2016]22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进
行损益科目间的调整,不影响损益,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项目
2、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
调增税金及附加本年金额 9,465,578.49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
元,调减管理费用本年金额 9,465,578.49
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 年 5 月 1 日
元。
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3、将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
调增其他流动负债期末余额 0.00 元,
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从
调增其他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 0.00 元,调
“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
减应交税费期末余额 0.00 元。
流动负债”)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企业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
司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公司根据 2016 年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
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 2016 年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
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企业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