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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运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08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都属经营性往来,规模较小且价格
公允,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电运通国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00 万美元,上述担
保是为了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
内。
       2、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 100 万美元,即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广电运通国际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持股 50%以下
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
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
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利润实现情况和公司发展需要,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为: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619,257,1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161,925,715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2,294,939,287.32
元结转至下一年度。同时,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619,257,150 股为基数,以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转增 809,628,575 股,转增后股本为
2,428,885,725 股。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是依据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的相关规定。该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聘任审计机构一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和证
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13 年,在以往
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均能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建立和完善内控
制度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
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2016 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业绩考核制度
执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年度报告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六、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年度框架采购协议》、《物业委托管理合
同》、《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有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现就公司 2017 年度预计发生的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有利于增强公司控制力,提高生产经营保障程度。
     2、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按照“独立主体、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的,其价
格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
     3、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杨海洲先生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公司根据 2016 年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
计科目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八、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广电运通国际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
见
     鉴于公司为运通国际提供的担保额度即将到期,为继续支持运通国际的发展,大力开拓
公司的海外业务,公司拟为运通国际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GRG HONG KONG MEXICO
SA DE CV;Global ATM Parts CO.,Limited;GRG Bankaclk Ekipmanlar LTD.TI.,;GRG
Deutschland GmbH;GRG Equipment (Singapore) Pte Ltd;下同】提供总金额不超过 5,000 万
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额度,运通国际拟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金额不超过 2,000 万美元的连
带责任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内的各项担保将全部用于公司在海外的日常业务经营所需。
运通国际的资产负债率为 44%,运通国际下属部分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虽然超过 70%,但
主要为应付运通国际的内部借款,且经营状况良好,上述担保事宜风险可控。上述担保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违反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
    九、关于选举黄跃珍和陈春田为公司董事、选举邢良文为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选举黄跃珍和陈春田
为公司董事、选举邢良文为公司独立董事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会前认真审查黄跃珍先生、陈春田女士和邢良文先生的履历资料,并了解其相关
情况,未发现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上述各位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
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相关人员的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讨论后提出,程序合法。因此,同意黄跃
珍先生和陈春田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同意邢良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
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
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不涉及公司关联单位和关联人。
    2、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在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计提资产减值,遵循了企
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保证了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
实、完整地反映报告期资产的价值,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3、本次计提资产减值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利益,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以,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事项。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
了认真审议,并审阅了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明细等相关记录,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7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预计2017年交易额度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进行内部控制和落实风险防范措
施;公司为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润的影响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
公司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实现持续稳定的经营效益;公司
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17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
      刘佩莲               张宗贵                 杨 闰
                                                                     2017 年 4 月 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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