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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08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法务部门转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宁 02 民初 2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披露了公
司与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6 月 21 日,公司 2016-055 号公告。
    2016 年 2 月 29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了公司与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晶元
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上诉
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后,依法驳回其上诉。经公司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依法对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6 年 12 月 23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
了民事判决书(2016)宁 02 民初 25 号,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12224089.60 元,支付违约金
122240 元,逾期付款利息 211970 元(利息计算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6 年 3 月 1 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上 浮 50% 计 算 至 本 判 决 指 定 的 履 行 期 间 届 满 之 日 止 ), 合 计
12558299.60 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
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715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成都晶元新材料技
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原告可在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
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2、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
02 执保 3 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
02 民初 25 号
    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民辖终
11 号
    5、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宁
02 民初 25 号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
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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