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久之洋
保荐代表人姓名:侯力 联系电话:13908188567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燕 联系电话:1356838630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是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培训日期 2016 年 6 月 14 日-15 日、6 月 22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1 号: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及修正公告(2013 年修订)》等文件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无 不适用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无 不适用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及解决措施
1、久之洋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保障上市后投资者权益,本
公司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相关
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本公司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包括回购价格、完成时间等,回购价格为本次
发行价格加算截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之后实施。本公司应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事
宜。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
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但有证据证明本公司无过错的除外。
(3)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就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进行公
告;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
赔偿损失。
2、久之洋控股股东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华中光电所作为久之洋控股股东,为保障久之洋上市后投资者的权益,
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久之洋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总额的,本单位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原限售股份,且承诺
不会因此导致久之洋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自久之洋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单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久之洋股份,也不
由久之洋回购该部分股份。
是 不适用
3)久之洋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6 年 11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单位持有久之洋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久之洋在此期间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
的,前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单位可能根据资金需求,采用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不超过锁定期满时本单位所持久之洋
股份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本单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
知久之洋予以公告。
5)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股权变动的相关规定及本单
位作出的相关承诺。如违反该等规定或承诺,本单位将通过久之洋公告
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单位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
全部交付久之洋。
(2)关于久之洋信息披露真实完整性的承诺
1)久之洋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久之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于中国证监会下达相关处罚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审议关于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份的方案(包括回购价格、完
成时间等,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发行价格加算截至回购
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实施。本单位应在股份购回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购回事宜。同时,本单位将积极促成久之洋在承诺期间内履
行其因此而触发的股份回购义务。
2)若久之洋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已转让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
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久之洋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无过错的除外。
4)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通过久之洋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本单位自违反该等承诺之日起,将停止在久之洋处获得股东分
红,同时所持有的久之洋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前述回购及赔偿措施实施
完毕为止。
3、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作为久之洋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承诺如下:
(1)久之洋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是 不适用
(2)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通过久之洋公司公告未能履行的
原因,并依法承担责任。
(3)自久之洋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久之洋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久之洋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2013 年 2 月 25 日公司控股股东华中光电所与发行人
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是 不适用
(1)双方确认,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本协议一方未生产、开发任何与
对方生产的产品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
对方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亦未控制或参与投资
任何与对方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同业竞争,双方共同承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任何地域,其自身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其他方从事或参与任
何与对方的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
2)将不会利用其从对方获取的信息或其他资源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
从事或参与与对方相竞争的活动。
3)本协议签署后,若本协议一方获得与对方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
技术研发或产品生产业务机会,则该方均应通过合法方式将该业务机会
交由对方实施,因此所产生的收益或亏损均由实施方享有或承担。
(3)华中光电所承诺不会利用其对久之洋的控股和/或控制地位从事任
何损害久之洋利益的行为。
(4)在本协议签署后,如久之洋开展其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尚未从事的、
新的经营业务(不得涉及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且为华中光电所所控
制企业中最先从事该项业务的,则华中光电所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经
营该种业务,除非久之洋明确表示放弃该项业务。
(5)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且导致对方受到损失,违
约方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中船重工集团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
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企业、事业单位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其他
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产场地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销售
渠道、咨询、宣传等)从事或参与对久之洋公司(含其下属子公司,下
同)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的同业竞争。
(2)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久之
洋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其他方从事或参与对久之洋公司的生产
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为了更有效地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
合理影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不会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其他方从事或参与对久之洋公司的生产
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存在与久
之洋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
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与久之洋公司产生
同业竞争,本公司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久之洋公司,并尽最
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条件优先提供予久之洋公司;
3)如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出现了与
久之洋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
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公司或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将相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
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久之洋公司或作为出资投入久之洋公司,或将相
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以避免同业竞争。
(4)如因违反以上承诺内容,导致久之洋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
对由此给久之洋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
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5、其他股东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北京派鑫科贸有限公司作为久之洋股东,承诺如下:
(1)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久之洋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总额的,本公司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原限售股份。
(2)自久之洋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久之洋股份,也不由久之洋回
购该部分股份。
是 不适用
(3)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可能根据资金需求,采用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不超过锁定期满时本公司所持久之
洋股份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本公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
通知久之洋予以公告。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股东股权变动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
作出的相关承诺。如违反该等规定或承诺,本公司将通过久之洋公告未
予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公司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
部交付久之洋。
6、久之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如果久之洋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但有证据证明本人无过错的除外。
(2)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通过久之洋公司公告本人未能履行承诺 是 不适用
的具体原因;同时,对未履行承诺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久之洋公司内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经济处
罚并在久之洋公司内部予以通报批评。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承诺自作出之日即构成对本人有约束力的承诺。
7、股价稳定预案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
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事宜,特制订如下预
案:
(1)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拟采取的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票;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上述措施可结合使
用。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应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
的上市条件。
前述回购及增持股份均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
定的程序。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市
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选择股价稳定措施,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是 不适用
如在预案实施过程中,连续 3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
则预案自动终止。
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回购及增持股份原则
某一会计年度公司多次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应继续执行前述
股价稳定措施,但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控股股东单
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工资累计额的 30%。
2)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控
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
过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
的税后工资累计额的 50%。超过前述标准的,相关主体在当年可不再实
施股价稳定措施。
(4)约束措施
1)如公司未按期执行相应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应就具体原因
予以公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控股股东未按期执行相应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通过公司就
具体原因予以公告;同时,应在未履行事宜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获得
股东分红,且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期执行相应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将通过公司就具体原因予以公告;同时,应在未履行事宜发生之日起停
止在公司领取工资,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或由控股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董事会提请解聘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如因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
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
内无法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
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5)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履行本
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是 不适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相关承诺主体应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未变更
1、2016 年 6 月 23 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
2016975 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轩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公司作为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
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暂不受理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的文件。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事项仍在调查中。
2、2016 年 6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 《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
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管措施决定书【2016】11 号),公司合计持有中泰桥梁 15,641,435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股,占中泰桥梁总股本的 5.03%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按照《证券
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要求公司在 4 个月内对
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予以改正。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进行整改,在 2 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对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
准的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截止到 2016 年 7 月 22 日,公司已按重庆证监局要求积极整改到位,
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已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
办法》的规定,并对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
披露。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2017 年 4 月 日
侯 力
2017 年 4 月 日
何 燕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