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6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5 日——2017 年 4 月 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4 月 6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4 月 5 日 15:00——2017
年 4 月 6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特 1 号 D1 栋
一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股权登记日:2017 年 3 月 30 日(星期四)。
6.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丹军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38,552,4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023%。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38,524,6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822%。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2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
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
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8,524,663 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79%;
反对 27,800 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21%;弃权 0 票,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8,524,663 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79%;
反对 27,800 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21%;弃权 0 票,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38,524,663 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79%;
反对 27,800 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21%;弃权 0 票,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依据公司《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及披露办法》,此议案
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24,663 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79%;
反对 27,800 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21%;弃权 0 票,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3,400 票,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9.5175%;反对 27,800 票,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4825%;弃权 0 票,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38,524,663 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79%;
反对 27,800 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21%;弃权 0 票,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融资规模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在核定规模内审批的议案》;
同意 38,524,663 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79%;
反对 27,800 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21%;弃权 0 票,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
酬的议案》。
同意 38,524,663 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79%;
反对 27,800 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21%;弃权 0 票,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
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