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4 月 6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4 月 5 日至 4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 132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建南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63,920,5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137%。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43,087,46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2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0,833,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888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8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62%。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3,731,2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039%;反对股数为 18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9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数为 189,30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3,731,2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039%;反对股数为 18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9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数为 189,30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3,731,2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039%;反对股数为 18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9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数为 189,30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3,731,2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039%;反对股数为 18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9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数为 189,30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3,731,2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039%;反对股数为 18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9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数为 189,30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薪酬预案》;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3,731,2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039%;反对股数为 18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9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数为 189,30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薪酬预案》;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3,731,2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039%;反对股数为 18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9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数为 189,30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3,731,2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039%;反对股数为 18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9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数为 189,30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3,731,2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039%;反对股数为 18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9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数为 189,30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 牟奎霖 周陈义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