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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关于再次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06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7 年 2 月 6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的议案》。
    2017 年 4 月 6 日,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再次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具体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具体方案中关于“募集配套资金”之“股份限售安排”的内容进行调整,调整
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特
定投资者募集不超过 31,400.00 万元。
    本次发行价格通过询价方式确定,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
的锁定期间。根据《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
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
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限售安排视询价结果进行确定:
    (1)若询价结果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
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若询价结果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
分之九十,或者询价结果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
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限售期满后,持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增持、减持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特
定投资者募集不超过 31,400.00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需符合《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
象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
易。
    限售期满后,持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增持、减持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项议案在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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