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
《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相关工作的通知》
之
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2017 年 4 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五互联”、“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
务顾问,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
的通知》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
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
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
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标的公司主要从事软件信息和互联网服务业,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
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
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
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做
大做强其软件信息和互联网服务行业相关业务,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
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购买,不涉及发行股
份。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
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
结案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之
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
钱路泽
项目主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张乾圣 钟夏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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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