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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装建设: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05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要求,深圳市中装建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
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3月31日(星期五)下午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30日(星期四)—2017年3月31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
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下午15:00—2017年3月31日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层公司牡
丹厅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
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庄重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年3月24日
    二、会议出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下同)共计8人,合计
持有股份99,227,6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00,000,000股的33.0759%。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
99,223,0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074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 人,
代表股份 4,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代表股份7,8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9,225,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5%;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7.9487%;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51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9,225,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5%;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7.9487%;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51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崔友财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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