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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动力:关于公司控制权完成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01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制权完成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2 月 10 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姜煜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姜客宇与天津鑫
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鑫达”)签订了《股份转
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姜煜峰将公司 9,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9964%)
无限售流通股转让予天津鑫达,同时姜煜峰将公司 29,737,4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18.0118%)股权、姜客宇将公司 9,862,517 股(占公司总股本 5.9737%)股权所
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天津鑫达。上述协议顺利实施后,天津鑫达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表决权占比达 29.9818%,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魏少军及魏强父子将成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2 月 13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17-004)。
    为保证公司目前所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2017 年 3
月 31 日,姜煜峰、姜客宇分别与天津鑫达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姜煜峰与天津鑫达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姜煜
峰同意将正在办理交割手续的 9,900,000 股股份所代表的全部表决权一并委托给
天津鑫达行使。姜煜峰授权天津鑫达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调整为 39,637,4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24.0082%)。
    姜客宇授权天津鑫达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9,862,517 股(占公司总股本
5.9737%),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所述股份委托表决权的行使,自补充协
议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直至补充协议签署后满 18 个月之日终止,该等有效
期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
    三、补充协议构成《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一部分,补充协议未有约定的事项,
以《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为准;《表决权委托协议》与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
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综上,天津鑫达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9,50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 29.981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魏少军及魏强父子成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
    特此公告。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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