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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关于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政策调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01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政策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获悉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民航发〔2017〕18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民航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民航发
〔2016〕40 号)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推进民航运输价格和收费机制改革的实
施意见》(民航发〔2015〕132 号)的精神,按照保证安全、提高效率、鼓励竞争、
促进通航的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
步提高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综合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决定调整机场收费标
准。
       一、基本原则
       综合考虑国内机场的成本变动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
照“成本回收、公开透明、非歧视性、用户协商”的原则,调整机场收费标准,不
断完善机场收费形成机制。
       二、目标
       进一步调整机场分类和管理方式,理顺收费结构,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扩大实
行市场调节价的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项目范围。加强机场收费监管,逐步建立与
民航体制相适应的机场收费管理体制和定价机制。
       三、具体措施
       (一)调整个别机场收费类别。
       依据《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8 号)中机
场分类原则,调整机场分类目录。机场分类目录由民航局确定和调整。
       (二)调整机场收费项目内涵。
       停场费内涵增加机场管理机构为航空器提供守护服务的内容,即停场费为:机
场管理机构为航空器提供停机位及安全警卫、监护、守护、泊位引导系统等设施及
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机场收费项目由民航局确定和调整。
       (三)调整机场收费管理方式。
       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及二类、三类机场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地面服务基本项
目的收费标准仍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项目(除二类、三类机场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地面服
务基本项目外)的收费标准由实行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调整机场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1.调整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
度。
       调整起降费、停场费、客桥费、旅客行李和货物邮件安检费收费标准基准价。
民航局依据机场管理机构提供设施及服务的合理成本、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基准价。
       起降费收费标准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10%,具体由机场管理机构
与航空公司协商确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备案。
       2.调整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1)头等舱、公务舱休息室出租、办公室出租、售补票柜台出租、值机柜台出
租以及一类机场的地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其
提供设施和服务水平与用户协商确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备案。
       (2)二类、三类机场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地面服务基本项目的收费标准仍实
行政府指导价。民航局依据机场管理机构提供设施及服务的合理成本、用户的承受
能力等因素核定基准价。特种车辆、桥载设备等额外项目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价。
       一家地面服务提供方运营的机场,地面服务基本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不允许
上浮;两家及以上地面服务提供方运营的机场,地面服务基本项目的收费标准可在
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10%,具体由机场管理机构或服务提供方根据其提供
设施和服务水平与用户协商确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备案。
    (五)调整备降航班起降费收费标准。
    航空公司在签署备降协议的机场起降,备降航班的起降费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
础上上浮不超过 10%;在未签署备降协议的机场起降,备降航班的起降费可在规定的
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30%。备降航班其他机场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同正常航班。
    (六)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政策。
    通用航空器使用运输机场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最大起飞全重为 25
吨以下的通用航空器收费标准可参照运输航空机场收费标准执行;通用航空器使用
通用机场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通用航空器的具体机场收费标准由机场管理
机构报所属地区管理局备案。
    (七)调整旅客服务费优惠政策。
    不再制定旅客服务费优惠标准,具体优惠幅度由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公司协商
确定。
    以上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民用机场收费政策仍按照《关于印发民用
机场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8 号)、《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9 号)、《关于调整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
班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13〕3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民用机场旅客服务费收费优惠有关事宜的通知》(民航发〔2008〕45 号)、
《关于印发通用航空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10〕85 号)、《关于调整
备降航班旅客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综计发〔2013〕2 号)同时废止。
    本《调整方案》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深圳机场属于一类 2 级机场,此次有关机场收费标准的调整,由于部分收费项
目的上浮幅度需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公司等用户协商确定,目前公司无法确定具体
影响数额,但预计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将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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