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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互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01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6年公司发起设立互联网投资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
暨关联交易等事项,我们认为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
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定价公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
资金风险;
    2、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
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
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公司的内部控
制是有效的。
    四、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
    公司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不
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五、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 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
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胜
任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为公司出具的
2016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
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一)     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年度          现金分红方案       现金分红金   分红年度归属于   分红占当年净
                                   额(税前)   母公司所有者的     利润的比率
                                                    净利润           (%)
             以 32,100 万股为基
2013年度     数,每股分配现金红     1605万元     1278.79万元       125.51%
               利 0.5 元(税前)
             以 32,100 万股为基
2014年度     数,每股分配现金红    481.5万元      556.05万元        86.59%
             利 0.15 元(税前)
2015年度             未分红               0      -7974.52万元         0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 2016年度未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鉴于公司2016年实现可分配利润为负值,且2017年度有重大投资计划,有
较大的流动资金需求,为降低公司筹措资金的压力并保障公司来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2016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结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 关于公司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7年度公司有较大的流动资金需求,为降低公司筹措资金的压力,从股
东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同意公司2016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2016年度未
进行现金分红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红军                     涂连东                   曾招文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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