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6 年度超额关联交易追认的独立意见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召开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 2016 年度超额关联交易追认 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 现就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事先已提供了该事项详细资料,并获得我们的事前认 可。公司发生的 2016 年度超额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所需,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持公司生产经营 稳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 提交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高明芹 于长春 李德峰 2017 年 3 月 31 日
山东海化: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超额关联交易追认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
---|
公告日期:2017-04-01 |
|
附件:公告原文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