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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31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
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
公示情况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公布了《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
2017 年 3 月 20 日至 2017 年 3 月 30 日。在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
反馈意见。
    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拟激励对
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参与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激励
对象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综上,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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