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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3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4/7          -          2017/4/10      2017/4/10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3 月 21 日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 2017 年 4 月 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816,316,370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4,489,491.1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4/7       -        2017/4/10        2017/4/1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天盛硕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翼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
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
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待其转
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
QFII 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因此,
对于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按 10%的适用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
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
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
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
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
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
有 A 股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 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8321921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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