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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7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31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7 年 3 月 29 日公司八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
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
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相应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资信良好、服务周到、汇路畅通的商业
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
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
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个
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及时存至专户
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透明的原则,遵
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
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财务性投资除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情形外,对于公司投资于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
或产品的,如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1、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
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
       2、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
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
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须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必
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
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
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
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
告。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由财务总监提
出,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12个月内公司
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情况以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的产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事项由财务总监提
出,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
见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
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
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
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
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
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10%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财
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
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审
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
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
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
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
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
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
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
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
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
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
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
定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向相关责任人追
究责任,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
生修改时,需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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