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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对2016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31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
       2016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认真审阅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有关专项报告,查验公司
2016 年度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等情况,并听取公司董事会和
经理层的相关意见,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等规定相违背的情
形。
       (二)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
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审计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经充分核查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认真审阅《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鉴证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纳入范围全面,评价依据、认定标准和整
改措施合理,《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了映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政策
规定等保持一致,符合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完整性、
合理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
在促进规范运作、保障战略实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要求,
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充分核查公司 2016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认真审阅公司编制
的《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相关中介机构
出具的核查意见和鉴证报告等材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合规推进募集资金项目。2016 年,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情形。
    2、公司《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与实际
情况相一致。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对公司 201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公司 201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6 年度,公司按照岗位、绩效、薪酬“三位一体”的模式,对董
事、高级人员进行工作考核和薪酬确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符合,薪酬
方案与其所在管理岗位的职责、重要性相符合,年度薪酬总额与公司战
略目标、经营指标等实现情况相符合。
    年度薪酬审议、分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
       和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核查了公
司 2016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审阅了公司关于 2017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有关材料,对此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或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
属建设公司、岩土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6 年,公司在工程总承包业务中,与上述建设公司、岩土公司发
生关联交易金额总计 12864.12 万元,控制在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预计交易额 60000 万元范围之内,对公司主营业务独立不产生影响。
    2017 年,公司初步估算上述类型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 60000 万
元,符合公司工程建设预算和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计划。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履行过程中,公司将遵循市场原则,全面采取招
投标方式选择建设分包单位,规范签署施工分包合同,严格履行审批和
信息披露程序,可保证交易行为的公正、公开和交易价格的公允、公平,
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6 年,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最高日存款余额为 40419.42 万元,期
末存款余额为 39870.64 万元,同时未在财务公司发生贷款业务。存贷
款指标均控制在《金融服务协议》所规定的额度之内。
    公司 2016 年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为 168922.63 万元。2017
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将不超过 84400 万元。同时可根
据生产经营需要向财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等)。
    公司依据《金融服务协议》,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贷款、结
算等服务,可拓宽公司筹资渠道,获得便捷高效、多品种的金融服务,
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不影响公司财务的独
立性和资金安全,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与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
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6 年,公司租赁使用化三院相关房屋,计租面积为 5092.65 平方
米,年租金为 190.37 万元。双方均履行《房屋租赁协议》的相关规定。
    2017 年,鉴于化三院综合楼已竣工并具备使用条件,公司与化三院
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计划租用化三院办公辅楼、单身公寓、综
合楼和地下车位以及位于上海市田林东路住宅,计租面积为 12092.65
平方米、车位 300 个,年租金为 460.37 万元。
    公司租赁使用化三院相关房屋和车位,旨在满足公司档案管理以及
员工住宿、就餐、运动、停车等实际需要,上述租赁行为与公司主营业
务无关联,不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等的独立性。以市场化原则确定租赁
价格,以协议形式明确双方责权利,做到公平、公正,不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与安徽东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物业”)
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6 年,公司与东华物业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共计 60 万元,控制
在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预计交易额 60 万元范围之内。该委托行为、
物管费金额均符合《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的规定。委托东华物业提供相
关物业服务,是后勤管理保障的常规性业务行为,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
立性。关联交易金额与物业管理的委托范围相匹配,符合《物业管理委
托协议》的规定。
    五、对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和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总体意见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事先获得了全体独立董事的审议认可,一致
同意将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表决时实行关联董
事回避,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合法有效。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将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上述关联交易体现了市场化原则,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业务的
正常开展,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与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 2016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进行认真检查,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进行充分沟通,现对董事会提出
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46,034,534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 元(含税)现金股利”的利润分配
预案,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关
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对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维护了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保持了公司分红派息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
    董事会在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时,事先听取了独立董事的意见,综合
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其决策程序及机制与公
司《章程》等规定相符合。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新签订
          《房屋租赁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
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与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重新签订相关
房屋租赁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事先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公司租赁使用化三院办公辅楼、单身公寓、综合楼、住宅及车
位等,旨在满足公司档案管理以及员工住宿、就餐、运动、停车等实际
需要,上述租赁行为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联,不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等
的独立性。
       二、参照房屋所在地段的租金标准确定房屋租金,以协议形式明确
双方的责权利,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该租赁事项将分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
方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规。
       四、同意公司重新与化三院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协议。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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