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志宏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2016 年度,本人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切实关注公司规范运作、内部审计及风险防范等工作,按时出席相
关会议并审慎行使表决权,做到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6 年度,公司共召开 10 次董事会议,本人现场出席 1 次、以通
讯方式参加 9 次,对上述会议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公司共召开股东大
会 5 次,本人亲自出席 1 次,委托出席 4 次。
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尤为关注与财务有关
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性、内控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性等事项,并积
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独立严谨地行使表决权。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6 年,本人联合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在充分核实相关材料和客观
严谨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控制、利润分配、高管薪酬、审计机构
聘请、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以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重大事项发表了 15 项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16 年 2 月 1 日,本人对公司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支付化三院相关房屋租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3-2015 年度实际租赁使用了化三院单身公寓、办公辅楼、
体育中心及餐厅、住宅等房屋,应支付相应租金。参照房屋所在地段的
租金标准确定房屋租金,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该支付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
审议程序合规。同意公司支付化三院相关房屋租金。
(二)2016 年 3 月 29 日,本人对公司五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的相
关事项等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 2015 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认
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
保事项。
2、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2015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客观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与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的规定保持一致,符合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在完整性、
合理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
并在促进规范运作、保障战略实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对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依据《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
要求,规范编制了《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真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存在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 2015 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情形。
4、对公司 201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认为:
2015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
符合,薪酬方案与其所在管理岗位的职责、重要性相符合,年度薪酬总
额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相符合,薪酬审议、发放程
序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符合。
5、对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或中国化学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所属建设公司、岩土公司,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与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安徽东华物
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事先获得了全体独立董
事的审议认可,一致同意将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在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回避,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合法有效。上述日常关
联交易议案将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上述
关联交易的有效执行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构
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和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与非
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6、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
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具备与委托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资
质条件和人力资源,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评价信息良好。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切实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
准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公允、客观地完成了财
务报告审计和各项专项审计,切实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职责,体现出
良好的职业操守,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7、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
提出的“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46,034,534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 0.5 元(含税)现金股利”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
《章程》、《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关于利润分配政策
的要求,体现了对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并保持了公司分红派息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董事会在提出利润分配
预案时,事先听取了独立董事的意见,综合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
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其决策程序及机制与公司《章程》等规定相符合。
8、对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认为:财务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
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原则,经协
商一致,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不损害公司利益及非关联股东合法
权益。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对财务公司实
施了风险评估,形成了《风险评估报告》,公司的查验程序合理、合法,
风险评估充分、完整,《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反映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情
况。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
题。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制订了风险处置预
案,进行了全面风险评估,可有效控制相关风险。该关联事项将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2016 年 4 月 29 日,本人对公司五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不产生影响。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调整
事项综合考虑了资本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状况,有利于推进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工作。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集、
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
合法、有效。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四)2016 年 8 月 25 日,本人对公司五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的相
关事项等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做到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切实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和对外担保风险。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经营性资
金往来均已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规范
的信息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程序合规,价格
公允。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
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2、对签署四川泸天化中蓝新材料有限公司 2×10 万吨/年聚碳酸酯
工业化示范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并指定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化七建”)为施工分包单位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联合中化七建组成联合体投标上述项目,旨在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对项
目的承揽能力,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上述项目中标后,依据相关
约定指定中化七建为施工分包单位,且中化七建具备对该施工分包业务
的履约能力,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签署上述项目合同、指定施工
分包单位等行为遵循了市场法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上述事项将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实行关联方回避
表决,审议程序合规。同意公司签署四川泸天化中蓝新材料有限公司 2
×10 万吨/年聚碳酸酯工业化示范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并指定中国化学
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为施工分包单位。
(五)2016 年 9 月 6 日,本人对公司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聘任桂长田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桂长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分,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层管理
人员的情形。桂长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综合能力等能够满足
拟聘岗位的相关要求。对桂长田先生的提名和选聘程序规范,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将该聘任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2016 年 10 月 14 日,本人对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的关
于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票事项,是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环境发
生较大变化,综合考虑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等诸多因素,
经与多方反复沟通后审慎做出的决定。本次终止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审
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司终止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同意将该终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2016 年 12 月 28 日,本人对公司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
关于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会计估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会计估计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
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一贯坚持的稳健财务政策,能够体现商业
保理业务特性,可以更为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公司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会计估计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采用上述会计估计计提应收保
理款坏账准备;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
1、出席年报网上说明会。根据公司工作安排,本人作为独立董事
参加了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举行的 2015 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
通过网络与广大投资者进行了交流。
2、关注公司规范运作情况。本人以多种方式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
经常查阅公司发布的各类公告、互动平台回复以及投资者来访档案等,
浏览公司对外网站,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宣传报道;重视了解公司
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重点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内控建设情况、关
联交易、对外投资等事项,以提高对重大事项进行判断和决策的准确性。
3、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本人充分发挥在会计等专业
方面的特长,切实保护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作为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关注内部审计、内外部审计沟通、财务信息披露、
外部会计师选聘以及内控体系建设、风险防范等工作。作为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本人认真参与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检查
和审议工作,并对年度薪酬情况提出建议。
4、自身学习情况。本人坚持学习证券监管方面的政策文件和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努力提高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政策水平和知
识能力,为更好履行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张志宏
邮箱:zzhdata@126.com
2017 年度,本人将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应尽职责,切实维护中小股
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2017 年是公司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关键
一年,希望公司积极推进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更好地回馈股
东、回报社会。